说说常识:私有财产不应该“神圣不可侵犯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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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说常识:私有财产不应该“神圣不可侵犯”

2021-05-27 10:04:23 | 人围观 | 编辑:noble

据说私有财产,西方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私有财产“神圣不可侵犯”的条款。

1776年6月12日美国独立战争期间产生的具有宪法意义的《弗吉尼亚权利法案》第1条规定:“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、独立,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,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,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祛夺或剥夺的;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,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,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。”后来的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维护了这一原则。

由于近代以来,西方国家一直在社会形态上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,于是他们的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就被视为普世价值。而其中的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就被说成是renquan 与普世价值的核心内容。

可是,这个条款是与renquan 要求存在矛盾的,当然地,也就在逻辑上与普世价值应该的取向有相逆的地方。

比如,与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的口号就是相矛盾的。因此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这个口号应该是错误的。

如果要求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,那么,你可以住豪宅,当然我也应该可以。

可是因为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原则决定了,有钱人可以住豪宅,没钱的人连基本温饱也未必能有保障。于是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就不是真的了。

也许是为了圆这句话,西方人发明了“起点公平”概念。说人类社会需要保障的是“起点公平”,而不应该追求“终点公平”。意思就是说,所谓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,就是所有人的起点都应该是平等的。

私有财产_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( )_债务人转移财产财产

但是在同一起点出发以后,每个人到达的终点不一样,就不是社会需要负责的了。据他们的理论,如果社会要负责人们之间的终点公平,就会破坏人们的起点公平。于是社会就会没有了公平。所以必须坚持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原则。

然而且不说事实上这“终点”不公平,当然就是不公平。即使从逻辑上分析,由于人类的社会进程是由无数个阶段组成的。人与人之间前一个阶段的“终点”不公平,必然会导致后一个阶段的人与人之间的“起点”也不公平——穷人家出生的孩子与富人家出生的孩子、平民家出生的孩子与贵族家出生的孩子,他们之间的“起点”,就天生不公平。还说什么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?

因此,只要坚持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,就没有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的逻辑空间。或者说,只要是鼓吹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的人,他们说的【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】的话就是虚伪的。

再进一步说,《弗吉尼亚权利法案》第一条关于renquan 的宣言,存在着严重的自相矛盾内容。它不过是对于富裕阶层社会成员的权利的张扬,而对于普通民众,则完全是一种欺骗。

我们知道,任何人都不会、也不敢否定,生命权应该是人类神圣的权利之一。而人的生命权的实现,必须以资源享受权为条件。

可是,在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环境下,却会因为资源控制权的不平衡,导致一些人失去或者得不到资源享受权,从而威胁到或者剥夺了这些人的生命权。也就是说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的环境,往往会导致人类神圣的生命权遭到威胁与剥夺。

反对者要质问了,你认为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的口号是错误的,是允许别人剥夺你的财富了?

说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的口号是错误的,不等于说私人财产可以任意被剥夺。

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( )_债务人转移财产财产_私有财产

因为,私人财产只不过是一个规律性现象。任何规律性现象都不是伦理现象,它对于人类的需要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;也会有负面的破坏作用,因此它只是一种应该根据规律要求妥善对待的现象。就像人有老病死的规律,我们不应该把老病死当作神圣的权利,而应该妥善处理好这个规律现象一样。

私有财产是经济社会里特有的现象。在原始社会没有私有财产,虽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资源稀缺特别严重,所以renquan 水平也特别低,却依然有着最低水平的renquan 保障,否则社会不可能进步到经济社会。

当生产力发展到极高水平资源稀缺性趋于消失,人类将重回没有私有财产的环境——不是被剥夺,而是不再需要。私有财产只是人类在经济社会阶段,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,而必须实行的一种激励机制。

这种激励机制虽然有利于促进人们努力通过提高生产效率,降低资源的稀缺度,从而增加人类的自由空间,同时也会导致对于资源控制权也就是财富分配的失衡。使得有财富的人因为消费饱和而不再将财富用于消费;

没有财富的人因为没有资源控制权,基本的消费欲望也往往不得满足。于是边际消费倾向下降、生产出来的资源没办法获得足够的有效需求,在市场上会出现一部分产品得不到必要的补偿,从而使得生产者亏损乃至倒闭,经济危机就这么来的。

所以,私有制不但不是人类的伦理要求,对经济社会的作用也不是纯正面的,它也是经济社会的癌症所在。

因此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的口号,不但违背了人类的伦理要求,也是违背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要求的。它是西方资本利益集团的要求,不但与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相冲突私有财产,也与人类社会的进程要求相冲突。

进入到经济社会以来,人们不断地为价值与财富的来源进行争论。为的是替·经济体制找出合理的依据。

债务人转移财产财产_私有财产_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( )

马克思主张劳动创造价值与财富,为的是推翻市场经济——他说是资本主义——体制;

而另一些人则主张企业家创造价值与财富,为的是实现财产制度的彻底私有化,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了,都不过是在为资本统治体制张目。

其实人类能够创造出来、并且从本质上需要创造出来的,是资源。价值与财富,不过是被资源所承载的人们的观念与欲望而已。而且人类的生产力水平越高、资源的稀缺度就会越低,资源的价值也就会越小。

资源越缺乏价值,人们对于财富的欲望也就越小,如果资源无穷充沛,价值趋于零,人们将不再有财富欲望,财富也就会消失了。

人们之所以要追求财富,是因为在经济社会里,财富是资源的控制权。没有资源控制权的人,就没有资源消费权力。

因为谁的生产效率高,就可以用低于一般生产者的成本生产出社会需要的资源,可以用别的生产者所不能承受的价格,在市场上交换资源控制权。于是高效率生产者可以获得财富激励。从而ciji 每一个生产者努力提高效率。这就是经济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特殊形态的原因。

经济的目的在于获得财富。财富是相对比重意义上的资源控制权。是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对于市场价值分割的结果。

在一定环境下,所有资源的市场价值总量是一定的。资源交易以市场价值量相等为规则。只有掌握了相对较大比重的市场价值量的人,才会被认为有财富。

债务人转移财产财产_私有财产_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( )

我有一万块钱,你有一百万块钱,在整个既定的市场价值总量中,我拥有的比重比较少,你的比较多。于是相对地说,你有财富而我没有。

如果一套豪宅出售,你有一百万块钱,他有一千万块钱,这套豪宅的控制权就在他手上而不在你手上——只有当他不要的情况下,才会归你。

资源生产是多方共赢的活动。资源越充沛,社会的自由空间越大,人类的自由就越多。

财富竞争却是零和游戏。我的资源控制权多了,你的资源控制权就少了。

在国际市场上,美国的资源控制权增多了,其他国家的资源控制权就减少了。

在美国国内,美国的垄断资本财富增加了,普通民众的财富水平却降低了。不但与美国垄断资本相比较降低了,与其他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的民众相比较,也相对降低了。

尽管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,人类所需要的资源的绝对稀缺度在不断降低,所以人类的自由空间在越来越大,但是因为财富规律决定了,大多数人的财富拥有量偏少,也就是对于市场资源的控制权偏少,因此,大多数人拥有的自由空间依然偏少。

人类经过了几千年的经济社会,到了今天,仍然只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,就是因为财富惹的祸。可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进步,又不得不有财富这个东西。

西方人说政府是“必要之恶”,实际上财富才是经济社会的“必要之恶”。因为,政府就是缓解“财富之恶”的必要手段。

财富的规律,是少数人垄断资源控制权——假如资源控制权被平均分配,就不再有控制权的性质,财富属性也就会消失了——比如前苏联把国有资产证券化平均分配给国民,结果是国家与民众都没有了财富。

财富规律不但导致了社会的阶级分化、不平等现象加剧,而且必然导致市场有效消费需求的不足,从而出现经济危机。

只有政府通过各种必要的调节手段,可以缓解社会的阶级分化程度,尽量让底层民众的不平等状况有所缓和。

当经济危机发生的时候,如果政府不或者不能进行调节,经济活动将在自我萎缩的恶性循环中被毁灭。其结果是资本家也得灭亡。所以,说政府是“必要之恶”的人们,在逻辑上连资本家的根本利益也没有代表。事实上政府就是以维护富人的财富利益为首要目的的。

因此不管是从对于全社会来说,还是对于富人阶层来说,政府都是必要的善。财富才是“必要之恶”。

之所以社会上会有政府是“必要之恶”的说法,就是因为没有明白财富是什么。以为市场活动创造了财富,政府是被“纳税人”供养的。他们(只)把企业家当做了财富的创造者。以为民众与政府都是被企业家“创造”的财富养活的。

还好他们也知道企业家离不开民众,否则也许会把民众也当做“必要之恶”了。事实上他们对于民众的价值观的鄙视,也从这里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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